目及项目公司制定条例、规章的情况在其他外商投资项目上是甚为罕见的。
特质八:项目公司除了享受一般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外,还可享有政府专门给予BOT项目公司的更大、更特殊的优惠。例如政府在项目开工、建设及运营的前几年免征公司的企业所得税,或者规定在项目公司偿还贷款一定比例后才开始征税。实践中,政府是为BOT项目制定一个特殊的税收制度。
特质九:项目公司对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是一种非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,其行使须受到项目资产未来的所有人(政府)的限制,例如项目公司不能把项目资产进行租赁,除了直接对项目的融资贷款可以把项目资产设定抵押外,项目公司不能把项目资产用作其他债务的抵押物。
特质十:项目公司的融资贷款用途受到限制,只能用于BOT项目的设计、建设、运营,不可挪作他用。而一般情况下,商业企业获得的国际商业贷款的用途是不受限制的。特许运营期满,项目公司不需清算,而是把项目资产直接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。一般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对BOT项目公司不适用。这个是BOT特许权协议的重要内容。 上一页 [1] [2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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